近日,成都市財政局等5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指出,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給予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50%的市級配套補貼。
通知表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級補貼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待滿足補貼對象、產品等申報條件,并取得中央財政補貼后,由生產企業(yè)按規(guī)定據實申報市級補貼。
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間(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在成都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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